刚刚,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版)的通知》。
本次公布的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是在 2019 年10 月公布的《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 号)中《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方案(核心组 ADRG)》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更新对核心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方案进行了微调后制订的。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有关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一直更新,分组方案也会不断调整、完善。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版)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0〕29号
按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安排,为落实试点工作“三步走”目标,指导各地规范DRG分组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版)》(以下简称“CHS-DRG细分组”),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HS-DRG细分组是对《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376组核心DRG(ADRG)的进一步细化,是DRG付费的基本单元,共618组。各试点城市要参考CHS-DRG细分组的分组结果、合并症并发症/严重合并症并发症表(CC&MCC表)、分组规则、命名格式等,制定本地的DRG细分组。根据真实的情况,试点城市也可直接用CHS-DRG细分组开展本地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
各试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要协调病案、信息、财务等部门,做好有关数据来源的质量控制,确保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各指标项真实、准确、可追溯。要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和医疗服务明细信息表(KC22表)的唯一标识变量,并做好关联工作,确保同一患者信息的完整性,按规定报送试点城市医保部门。各试点城市医保部门要加强信息系统改造,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和医疗服务明细信息的填报、审核、反馈等机制。
各试点城市应在8月31日前向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组”)提交评估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模拟运行阶段的工作。在模拟运行中,试点城市医保部门要加强与试点医疗机构的沟通与反馈,形成统一高效的工作机制。
使用本地DRG细分组的试点城市,模拟运行中要在确保ADRG分组不变的前提下,一直在优化完善细分组方案。使用CHS-DRG细分组的试点城市,要和技术指导组形成协作机制,热情参加DRG细分组动态维护工作,维护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报送分组相关的数据、开展临床论证等,支持完善CHS-DRG细分组版本。
各地在模拟运行中要逐步明确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制定完善有关权重调整、总额预算管理、结算清算等政策。二是做好对照研究。比较DRG模拟付费和现有付费方式在基金支出、患者负担、医疗机构收入和效益、医疗行为等方面的变化。三是加强适应DRG付费特点的监督管理体系研究,对也许会出现的减少服务、高套分组、分解住院、推诿病人等行为制定针对性措施。
请有关省(区、市)和试点城市医保部门格外的重视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会同本地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推进国家试点工作。在工作中有任意的毛病和建议请联系我局医药管理司和技术指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