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时间: 2024-07-03 05:24:18 |   作者: 轧制设备

  习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把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目标,提高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愿景中的战略地位,擘画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新蓝图。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提升干部职员生态环境法治意识,提高污染防治思想自觉,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的是以保护环境,防止人为破坏为最大的目的,调节人类利用环境的一种法律规范的集合。

  从字面意思看,环境保护法首先具有着强烈的目的性。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后,为了寻求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只能牺牲环境和资源,进而实现生产能力的飞跃。那时候人类社会还没意识到生态环境被破坏,资源被恶意消耗的严重弊端。

  人类进入21世纪,自然灾害逐渐升级,人类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其次,环境保护法,意在调节人类利用环境的关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最后,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涵盖较多,集合了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方面。环境保护法需要有关规定法律部门的参与,更需要全人类的加入,才能真正的完成环境保护法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1979年9月,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颁布, 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开始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1992年,联合国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

  1994年3月,国务院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 。

  这时的环保法主要是对一些自然资源来管理和保护。譬如,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的第一部矿产资源法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都有了规范和保障。自此以后,我国的立法者开始逐渐重视环境保护法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的正式确立和实施,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新《环保法》加强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对公司和个人的行为也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范和限制。

  新《环保法》的确立和实施,将生态环境保护与我们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都归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组成部分,协调人类活动和自然保护之间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是新《环保法》的初衷和目的,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确立,慢慢的变多国民的环保意识开始觉醒,为我国的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很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加大违反法律成本。

  第五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起诉主体要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诉讼能力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致力于公益性活动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八条 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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