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明确保护自然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关系作出规定。
环境问题的产生,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层次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发展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但发展的基本内涵必须是科学发展,是注重长远利益、不断改善环境的发展,是可持续的发展。
此次新法修改中,将修订前的“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虽仍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协调关系,但对二者的位置作出了重大调整。这一修改,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这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整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精神相一致。(记者 侯利珍 通讯员 李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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