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为了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有序推进新增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一)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现阶段最重要的包含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
(二)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但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
(一)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是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二)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三)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积极地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每年1月底,国家能源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全国和各地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量初步数,4月底前,提供最终数。6月底前,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最终核定各地区上一年度新增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全绿证交易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跟踪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坚决杜绝数据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