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4-08-25 21:04:23 |   作者: 火狐体育官网登录在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加强科学技术基础能力建设,优化配置科学技术创新资源,逐步提升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我省关于推进公共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成为国家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省份”核心目标,快速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2—3年时间,完善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完善,开放水平明显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

  (三)适合使用的范围。大型科研仪器包括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施等。

  省科技厅逐步加强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大仪网)建设。由各级各类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除已报废、安装使用已超过10年以上、涉密和在线监测设备外,均应及时纳入省大仪网,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购买使用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当自大型科研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设施名称、规格、型号、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入网管理。鼓励各种资金渠道购置且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施,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专家审核的方式加入省大仪网管理。

  对纳入省大仪网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不包括“零关税”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设备),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前,应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监管措施,按照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对申请使用公共财政资金新购5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单位须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查重评议,对购置必要性、合理性等开展评议,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研仪器重复购置。未经查重评议或评议不通过的,原则上不可以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省科技厅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查重评议抽查机制。

  省科技厅负责建立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评价机制,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大型科研仪器的运行开放情况做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布。

  省大仪办要加强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并设立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各管理单位要主动与省大仪办对接,动态归集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用户、时长、内容、收费等信息数据;暂未实现系统对接的,管理单位每月要按固定格式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省大仪网,由省大仪网直接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机时、服务等重要数据。

  省大仪办应借助省大仪网平台监测功能,对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等情况做监测评估。大型科研仪器连续一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用于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科技活动)的,由管理单位提醒或通报;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的,可由管理单位在单位内进行调配;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的,可由行政主任部门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进行资产划转,并对管理单位做公开通报。

  省大仪办应对各管理单位定期提醒或通报,有关信息抄送有关行政主任部门,行政主任部门可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应着力支持管理单位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政策保障。支持一线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技术探讨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支持调整提高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等级设置。

  对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可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可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以不低于70%的比例将服务收入结余部分用于对科研人员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应在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经管理单位公示后实施。绩效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限制,不纳入计算及计提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工资总额基数。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后,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八)压实工作主体责任。管理单位要落实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要求购置、使用、共享大型科研仪器,并协助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九)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建立科技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多部门协同机制,支持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免税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开放共享,支持企事业等单位通过省大仪网使用创新券支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费用;教育部门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论作为高校分级分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海关按规定对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推动本部门所属的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上一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下一篇: 三鑫医疗获3家机构调研:近年来公司通过在海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实现血液透析设备“自主持证”提升了在相应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准入能力带动了相关这类的产品的销售(附调研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