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莹)3·15期间,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通过一定的调查发现,在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有部分公共餐具消毒企业存在严重的卫生安全问题,从卫生条件恶劣,到清洗流程不规范,再到使用劣质甚至有害的清洗材料,甚至有些企业污水处理设备形同虚设,污水直排,在车间私拉电线管线……这样一些问题不仅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暴露出相关企业在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方面的缺失。
针对记者看出的这些现象,中国食品安全网采访了北京市顺义区青联委员、北京市中同(顺义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刘通律师,他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企业的这些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涉事企业可能会受到的处罚,并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建议和思路。
中国食品安全网: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如果不启用污水处理设备的话,是否违法?
刘通:餐具集中消毒企业若不启用污水处理设备,属于违反法律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未启用污水处理设备即属于未履行环评义务,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企业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若企业未启用污水处理设备,导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如通过暗管或非正式排放口),则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餐具消毒企业的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而污水处理设备是确保废水达标排放的关键环节。未启用设备可能导致废水超标,违反该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用水和卫生规范的规定。
刘通:一是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可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例如,天津市北辰区某企业因未运行污水处理设备且废水超标,被罚款31万元。
责令改正或停产停业:若拒不整改,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吊销许可证。
若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情形(如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例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污染环境罪等刑事责任。
若不慎违法,需立即停止排放、修复设施,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以减轻处罚。
中国食品安全网:有些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在生产车间乱搭电线管线,甚至有的把锅炉安在了车间,这种情况是否违法?
刘通: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在生产车间乱搭电线管线、违规安装锅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必须经过安装监督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才能投入使用。若企业未履行检验程序或违规安装锅炉(如未设置独立锅炉房、未配备安全设施),则构成违法。
车间内乱搭电线管线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私拉乱接电线可能导致短路、火灾等安全隐患,且未按规范铺设管线属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要求生产车间布局合理、设备安装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将锅炉直接安装在车间可能因高温、蒸汽等影响环境卫生,甚至污染餐具。
刘通:一是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可处3万-30万元罚款;乱搭电线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被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
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若情节严重(如多次违规或引发事故),监管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证。
二、刑事风险。若违规操作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如锅炉爆炸、火灾),企业负责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面临有期徒刑等刑罚。
生产区域与锅炉房、配电室等功能区严格分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若已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停用设备并整改,同时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以减轻处罚。
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饭馆的消毒餐具已经超过一个月仍在给消费者使用,消毒餐具是否有有效期?有的话,有效期是多长?一些企业的做法是否违法,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刘通:消毒餐具确实存在有效期,且使用过期餐具属于违法行为,涉事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消毒餐具的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消毒餐具必须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虽然国家未统一规定具体时长,但各地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集中消毒餐具:普遍为3-10天。餐饮单位自消毒餐具:保质期不超过24小时,需当天消毒当天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要求消毒餐具标注消毒日期和有效期,且过期后必须重新消毒。未标注或超期使用均属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餐馆留存消毒合格证明至有效期后6个月,使用过期餐具即违反留存义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和餐饮单位不得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违者可罚款。
刘通: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与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没收与停业:如某护理院使用过期消毒粉被罚款1000元,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过氧化氢被罚1500元。
若过期餐具导致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面临刑事责任。
若发现已使用过期餐具,企业应立即停用、重新消毒,并向监管部门报备以减轻处罚。
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公共餐具清洗企业存在严重的卫生安全问题,从卫生条件恶劣,到清洗流程不规范,再到使用劣质甚至有害的清洗材料等,企业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哪些具体法律法规?
刘通:公共餐具清洗企业的卫生安全违法行为已构成对多项法律法规的严重违反,具体法律依据及对应行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有合理距离。而卫生条件恶劣的车间(如长沙涉事企业污水横流、工人徒手接触餐具)、未设置独立包装区等行为,直接违反该条款。
该法第五十六条要求餐具消毒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但部分企业缩短清洗时间(国家标准要求至少23分钟)、未达到80℃高温浸泡和120℃烘干标准,甚至使用冷水替代高温消毒,均构成违法。
使用劣质洗涤剂或未标注成分的清洗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洗涤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例如漳州6家餐饮店因洗涤剂残留被查处,此类问题多源于上游清洗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
使用未经备案的消毒剂或超量使用洗涤剂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构成“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产品”。
使用工业级强酸等有害材料清洗餐具,可能触犯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时,可适用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首次违法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处5000-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使用不合格消毒产品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若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如沙门氏菌感染),企业负责人可能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43条)
刘通:公共餐具清洗行业的乱象对社会产生了多维度负面影响,涉及公共卫生安全、消费者权益、行业信任及法律监督管理体系等多个层面。以下从具体影响及深层症结进行分析:
清洗流程缩水(如缩短消毒时间、降低水温)导致餐具残留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病原体。例如长沙某企业仅用冷水冲洗餐具,未达到80℃高温浸泡标准,增加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
使用劣质洗涤剂或过量使用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如漳州案例残留值达0.05mg/100cm²),长期摄入可能引发消化系统损伤或慢性中毒。
工人徒手接触餐具、未佩戴口罩手套作业、工作服未消毒等行为(如工人抹鼻涕后触碰筷子传输设备),直接造成二次污染,形成“消毒即污染”的荒诞闭环。
调查显示,南京500家餐饮单位中超过60%存在餐具清洗不规范问题,导致消费者被迫采取“热水烫餐具”等自救措施,但此类行为对微生物杀灭效果有限(需100℃持续15分钟以上才有效),进一步加剧信任焦虑。
违法企业通过缩减流程(如日均清洗数万套餐具仅换一次水)减少相关成本,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例如长沙涉事企业每套餐具收费仅1元,远低于合规企业成本,迫使行业陷入低价恶性竞争。
餐馆为节省成本采购问题餐具,但面临消费者索赔(如免单、赔偿)及监管处罚风险,反而推高综合经营成本。某连锁餐饮品牌因餐具卫生投诉导致客流量下降20%。
涉事企业长沙净卫坊曾在卫生抽检中显示“合格率100%”,但暗访发现其多项操作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暴露抽检形式化、缺乏突击检查等问题。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餐具清洗企业的最高罚款仅5万元,而长沙涉事企业日均利润超万元,处罚难以形成威慑。对比其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损失(如群体性食物中毒),法律惩戒力度明显失衡。
餐馆作为采购方缺乏监督动力(如接受问题餐具可转嫁赔偿责任),市场监管、卫生部门与行业协会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问题餐具流入市场环节难以追溯。
餐具卫生问题与地沟油、添加剂滥用等事件叠加,加剧公众对食品全链条安全的不信任感。调查显示,73%消费者认为“消毒餐具收费是变相转嫁责任”。
医疗机构需额外应对因餐具污染引发的消化系统疾病(如急性胃肠炎就诊量增加12%),公共卫生支出压力上升。
企业为牟利公然违背“消毒餐具,请安心使用”承诺,削弱市场诚信基础,形成“违规获益”的错误价值导向。
推广“互联网+明厨亮灶”模式,要求清洗企业实时上传关键环节(如高温消毒温度、时长)数据至监管平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对造成健康损害的企业追究刑事责任,并实施行业终身禁入。
强制餐具包装标注“消毒追溯码”,消费者扫码可查看清洗时间、检验报告等信息,倒逼企业规范操作。
通过税收优惠、设备补贴等政策扶持规模化合规企业,淘汰作坊式违规主体。例如南京已通过“1122”品牌认证筛选优质企业。
公共餐具清洗乱象不仅是行业痼疾,更是社会治理能力的试金石。唯有通过法律震慑、技术赋能与公众监督的多维联动,才能重建“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刘通:从法律角度,对餐具清洗行业规范化的建议可围绕立法完善、监管强化、责任追溯及行业引导四个维度展开,结合当前法律短板与实践痛点,提出以下系统性建议:
明确餐具清洗消毒服务单位的独立责任主体地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要求其取得独立卫生许可资质。
增设洗涤剂残留量超标的法律责任条款,将《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得检出”要求纳入强制性罚则,对超标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制度。
引入“食品安全连带责任”,餐饮服务单位未履行供应商审查义务的(如未查验消毒合格证明),需与清洗企业承担同等罚款责任。
对故意使用工业级强酸、超标洗涤剂等危害行为,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突破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5万元罚款的惩戒上限。
建立“行业终身禁入”制度,对因重大卫生事故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禁止其五年内再进入食品相关行业。
强制清洗企业安装温度传感器、水质监测仪等物联网设备,实时上传消毒温度(如80℃高温浸泡)、冲洗时间(如40秒以上)等关键数据至监管平台,确保与《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要求一致。
建立“双随机+靶向抽检”制度,重点监测小型作坊式企业,将阴离子洗涤剂、大肠菌群等指标抽检频次从年度提升至季度。
推行“暗访证据直接处罚”规则,允许媒体暗访视频作为执法依据,破解传统抽检形式化难题。
要求消毒餐具独立包装必须包含二维码追溯标签,内容涵盖消毒企业名、消毒日期、批次检验报告、洗涤剂成分等,消费者扫码即可验证。
对未标注或信息不全的餐具,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接收使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餐饮单位需保存消毒企业营业执照、每批次合格证明等材料至少6个月,实现“一餐一档”电子化存档。
建立“问题餐具召回基金”,要求清洗企业按营业额1%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支付消费者健康损害赔偿及环境修复费用。
对清洗公司进行“ABCD”信用评级,A级企业享受税收减免、设备补贴等政策,D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并公示。
推动区域产业整合,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淘汰作坊式企业,例如以县为单位设立1-2家规模化消毒中心(参考南京“1122”认证模式)。
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操作流程(如23分钟标准清洗流程)纳入职业技能认证体系,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对提供有效线索的消费者或员工,按案件罚款金额的10%给予奖励(上限10万元),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推广“随手拍”举报平台,允许消费者上传过期餐具、脏乱车间等证据,48小时内须反馈查处结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三部门联合建立全国性违规企业数据库,实时同步行政处罚、刑事判决等信息,供餐饮单位采购时查询。
通过以上法律规制与配套措施,可系统性破解餐具清洗行业“违法成本低、监管穿透弱、追溯难度大”的顽疾,实现从“末端处罚”向“全过程治理”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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