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数据,每月对各市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率进行晾晒,并在全省医保办公平台上通报。
自2018年国家启动药品谈判以来,慢慢的变多的好药纳入医保支付。为了让群众真正买得到、用得上谈判药品,各地持续优化落地政策,如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将医院配备执行情况与其DRG点数付费评价结果挂钩,通过压实地方政府部门责任,督促各级医保部门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等。
以浙江省2022年情况为例,全省医保谈判药品累计报销1344.1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64.2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62%和38%;其中“双通道”零售药店累计报销222.3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23.9亿元,较上年增长103%和54%。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使用的主阵地。针对谈判药品“进得了医保进不了医院”问题,浙江省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和交流研讨,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了五项完善措施,打通谈判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
一是针对部分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议召开频次过低问题,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会议,并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对未在规定时间召开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医疗机构,在DRG点数付费评价中扣2分。DRG点数付费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DRG年度清算,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是否将在规定时间召开药事委员会议与医保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相互挂钩。以杭州市为例,全市实施DRG支付方式改革的345家医疗机构中,仅有5家未在三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议。
二是针对部分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不足问题,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临床需求、诊疗能力,做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为确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全省对谈判药品配备率提出刚性要求:三级甲等公立综合性医疗机构不低于30%,三级乙等公立综合性医疗机构、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不低于20%,三级公立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相应专科谈判药品品种的60%。对于低于规定谈判药品配备率的医疗机构,在DRG点数付费评价中每少5%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三是针对DRG支付方式改革后,医疗机构视药品费用为成本,将部分高值药品放在院外使用问题,明确谈判药品在门诊使用时原则上不纳入总额预算范围或者直接折算成点数支付;在住院使用时药品费用可折算成点数支付或根据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组点数,提高医疗机构院内使用谈判药品的积极性。浙江省各地医保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医保激励政策。例如,杭州市对按DRG点数付费总金额小于按项目付费金额的使用谈判药品病例,给予此类病例特殊的比例的点数补偿,2021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谈判药品使用约7.6亿元,医保激励7107余万元。宁波市规定新增国家谈判药品治疗费用暂不纳入当年度总额管理,下年度起纳入总额管理,谈判药品按实际费用折算为DRG点数支付。与不剔除相比,宁波市2021年度清算医疗机构累计增加点数约128.85万点,金额约1.2亿元。金华市2020年—2021年因使用谈判药品,调整追加医保基金总额预算6703万元。
四是针对三级公立医院因国家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对谈判药品配备有顾虑的问题,明确将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并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进院。
五是针对群众买药不知道哪家医疗机构有售的问题,定期在省医保局官网公布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信息,截至2023年2月已公布10期药品配备信息,让群众少跑路,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找药。
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服务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合力。
一是将国家要求的各省份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提高到每个县(市、区)域内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医保部门依据参保人员临床合理用药需求和购药习惯,选择地理位置优越、总实力强、管理规范,并具备运输、保存、销售特殊药品能力的药店作为“双通道”管理药店,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用药选择,确保谈判药品有序供应和集中管理。参保人员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品,享受与医疗机构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有“双通道”药店480家。
二是要求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谈判药品,且谈判药品配备率不低于30%。鼓励其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的需求和自身服务能力配备谈判药品,保障谈判药品供应。杭州市规定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均可销售谈判药品,并可按规定给予医保支付。
三是针对部分参保人员在其他疾病住院期间需服用抗肿瘤药等谈判药品,而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药品的情况,允许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定点零售药店配取相应的抗肿瘤药等药品,相关联的费用一并纳入住院费用进行报销。
为真正打通谈判药品“最后一公里”,浙江省将谈判药品配备情况纳入健康浙江建设考核和各市医保局工作晾晒,压实地方政府部门责任,督促各级医保部门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合理使用谈判药品。
为加快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浙江行动,浙江省制定了健康浙江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并建立了相关工作激励和问责机制。其中,谈判药品配备情况纳入健康浙江建设考核指标,规定发现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谈判药品配备情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进行扣分,督促地方政府推进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数据,每月对各市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率进行晾晒,并在全省医保办公平台上通报。同时,各市医保部门对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配备情况也进行定期晾晒通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配备谈判药品。从2021年7月第一次晾晒到2023年1月,排名首位城市的谈判药品配备率从80%提高到85%,排名末位城市的配备率提高了50%。(ZGYB-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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