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201404(4)

时间: 2024-07-10 14:25:23 |   作者: huohutiyu

  为扎实推进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优化我市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宝鸡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让人民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为目标,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线,以削减燃煤总量和减少燃煤污染为重点,实施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严控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利用2年时间实现市区建成区燃煤锅炉和燃煤污染“双清零”。到2015年底前,除集中供热企业和部分城中村外,禁燃区内全面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餐饮等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20蒸吨/小时以下的生活、生产锅炉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工业炉窑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根据城市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实施,在其他区域要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创造条件。(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2014年10月底前,拆改“双网”覆盖范围内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2015年10月底前,完成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企业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窑炉的拆改,完成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点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取缔淘汰工作。(一)金渭片区:引渭渠、胜利塬坡脚线、北环路环角、金陵河西岸、渭河北岸、福谭路合围区域,面积9.88平方公里。(二)金陵河东片区:引渭渠、陇海铁路、宝汉高速、连霍高速、渭河北岸、金陵河东岸合围区域,面积17.3平方公里。(三)渭河南岸片区:渭河南岸、育才路、西宝南线、连霍高速、秦岭北麓坡脚线、益门粮库、清姜河东岸合围区域,面积24.88平方公里。(四)姜谭片区:连霍高速、清姜河西岸、铁路专用线、塔稍河合围区域,面积5.3平方公里。(五)陈仓片区:陇海铁路、虢潘路、南环路、凤凰大桥延伸段、铁路专用线平方公里。根据以上划定范围,城市建成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65.54平方公里,占建成区总面积86.34平方公里的76 %。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分别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不可以少于建成区面积的75%。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做调整并予以公布。1.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除城中村等暂不具备条件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区域外,禁止燃用蜂窝煤。城中村等暂不具备条件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区域燃用蜂窝煤的,煤质一定要符合《民用蜂窝煤》(GB/T13593-1992)规定。3.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一定使用符合《城市用煤》(DB61-283-2000)和我市煤炭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别的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同时要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3.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情况的检查,对逾期接着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1.负责提出全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计划,并做好拆改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1.负责推进全市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和管网敷设工作,不断加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负责市区高污染燃料经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牵头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1.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及其炉具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3.负责市区具备接入天然气管网条件的集贸市场餐饮经营户“煤改气”工作。1.对禁燃区内餐饮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接着使用燃煤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处以罚款;2.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查处工作。配合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取缔工作。负责执行城市用煤标准与民用蜂窝煤煤质标准,提出我市煤炭质量控制指标,开展煤质专项检查和抽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拆改资金补助计划,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补助、奖励资金。(一)2014年7月1日起,禁燃区内停止审批一切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二)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双网”覆盖范围内全部20蒸吨/小时以下的生活、生产锅炉拆改和工业炉窑拆改以及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餐饮等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拆改工作;(三)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城中村、集贸市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暂不可以使用清洁能源的,燃用符合煤质标准的蜂窝煤;(五)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禁燃区内集中供热锅炉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工作;完成禁燃区内全部20蒸吨/小时以下的生活、生产锅炉拆改和工业炉窑拆改以及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餐饮等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拆改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层层负责、责任唯一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三)深入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和法规,慢慢地加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市级新闻媒体要充分的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四)强化督促检查。依据《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市大气办牵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月度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内,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污染燃料。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一)原(散)煤、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三)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二、清洁能源:指在生产和使用的过程、不产生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排放的能源。可再生的、消耗后可得到恢复,或非再生的(如风能、水能、天然气等)及经洁净技术处理过的能源(如洁净煤、油等)。三、清洁能源的分类(1)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耗后可得到恢复补充,不产生或极少产生污染物。如海洋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2)非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在生产及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包括使用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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